◎報名日期:106年7月18日~27日
◎考試日期:106年11月4日~6日
◎應試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現職人員最近3年考績或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30。 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得列入總成績,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合於第3條或第4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 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三、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日期:106年11月4日~6日
◎應試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現職人員最近3年考績或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30。 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得列入總成績,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合於第3條或第4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 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三、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類科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錄取人數 |
|
102年 |
104年 |
|||
司法行政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 |
3.◎行政法 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
192 |
166 |
法制 |
3.◎行政法 4.刑法 5.立法程序與技術 6.◎民法 |
4 |
3 |
|
矯正 |
3.刑法 4.諮商與輔導 5.犯罪學 6.心理測驗 |
133 |
129 |
一、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
二、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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